于欢事件(如果你是受屈母亲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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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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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欢事件,如果你是受屈母亲的儿子?
这个事情,真不好说,要看事件发展和对方意图的。看了于欢案事情经过细节,抛开于欢母子放高利债不谈,一码归一码,我想谁都会做出应激反应的行为,那样的侮辱,谁能忍着受?真是比死还难受!对方又是垃圾中垃圾,社会人渣!
2. 还手打了坏人?
合理不合理,要看你够不够得上正当防卫。
今天就借此问题,举几个例子,普及一下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以及遇到伤害时如何“正当防卫”,以便大家更好地保护自己,打击坏蛋!稿子比较长,大家耐心看。我们找个坏人,给他个名字叫“孬蛋”。再找个好人,给他个名字叫“栓柱”。
现实司法实践中,对构成“正当防卫”的要求是比较严苛的。所以,下面的例子,可能会稍微沉闷一些。大家稍安勿躁,我也会对此提出相应对策,供大家参考。
要点一:防卫坏人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则任何所谓的“反击”行为均为非法。举例1:孬蛋看栓柱不顺眼,上前暴揍一顿,打完了扬长而去。栓柱受气不过,拿了一把水果刀,追上孬蛋后,用刀扎伤孬蛋,经鉴定,孬蛋为轻伤。此案中,无论栓柱的伤情鉴定结果如何,栓柱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孬蛋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此案中,如果栓柱的伤情鉴定也是轻伤,那么孬蛋也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
举例2:孬蛋受人之托,前来教训栓柱。栓柱事先得知,当孬蛋气势汹汹而来时,栓柱先下手为强,乘其不备将其打伤。经鉴定,孬蛋为轻伤。举例3:孬蛋欺行霸市,恶贯满盈,人见人怕。前几天,孬蛋扬言要霸占栓柱的妻子。栓柱害怕,某晚趁孬蛋喝醉,用砖头将孬蛋砸晕后,施以“宫刑”。此两案中,栓柱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孬蛋计划中的不法侵害均尚未发生。
栓柱的行为分属“事前防卫”和“假想防卫”。虽然栓柱的“假想”可能都是准确的,但根据法律规定,依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举例4:孬蛋久看栓柱不爽,带着两个帮手,前来教训栓柱。谁知栓柱久练太极,身怀神功,将三人打倒在地。三人倒地后,栓柱继续殴打孬蛋,致其受伤。经鉴定,孬蛋为轻伤。此案中,栓柱依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倒地之前,栓柱属于正当防卫。而三人倒地后,不法伤害已无法持续,栓柱此时的伤害行为,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
要点二:防卫坏人时,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会“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时候,你所实施的防卫强度,应当与罪犯实施的侵害行为强度基本相当,否则就会“超出必要的限度”。
举例5:孬蛋看栓柱不顺眼,徒手上前殴打栓柱。栓柱奋起反击,将孬蛋打倒在地。经鉴定,孬蛋为轻伤。因殴打并不必然会导致栓柱轻伤,所以栓柱防卫过当。举例6:孬蛋看栓柱不顺眼,手持棍棒殴打栓柱。栓柱用随身携带(或路边随手找到)的水果刀(菜刀)反击,导致孬蛋重伤或死亡。因“刀”的伤害烈度超过“棍棒”,所以栓柱防卫过当。举例7:孬蛋受人支托,前来教训栓柱,请托方明确要求扇两个耳光即可。孬蛋找到栓柱后,扇了两个耳光。栓柱奋起反击,将孬蛋打伤。经鉴定,孬蛋为轻伤。因扇耳光不足以导致轻伤结果,所以栓柱防卫过当。举例8:孬蛋一向逞强好胜。路上因琐事,与栓柱发生争执。孬蛋先开骂、先动手,推搡栓柱。栓柱身材虽不高大,谁知却是太极高手,自卫反击时,出手过重,不慎将孬蛋摔成重伤。因栓柱为“不慎”,是过失行为。所以,若孬蛋仅轻伤,则栓柱不过当。重伤或死亡则为过当。上述四个案件中,还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1)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栓柱是正当防卫,则属于“防卫过当”。5、6、7三案中,栓柱构成故意伤害罪,8案中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栓柱是正当防卫,则栓柱和孬蛋属于互殴,栓柱在5、6、7案中构成故意伤害罪,在8案中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不享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权利。
要点三: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无限防卫的条款,可以不考虑防卫后果。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遇到上述几类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管你的防卫行为,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轻伤、重伤,还是造成死亡,你的防卫均不过当,你也不会因此受到刑事追究。
但必须注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罪犯的犯罪动机很难判断,因此,有些案件是否能够进行“无限防卫”,争议较大。
总之,我们司法实践中对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比较严苛的。
要点四:对我们这些好人来说,在生活中如何合法有效地保护自身不受伤害呢?建议一:当不法侵害发生时,尽量选择避开、逃跑、呼喊求助、电话报警等方式,避免与不法分子正面对抗。如例1中,栓柱可以选择往人多、十字路口、有摄像头、有警察执勤岗楼或车辆的地方逃跑。如有条件,边跑边大声求助,或电话报警。
如果逃跑失败,依然挨打,可以立刻选择报警。报警后,尽量对事发地可能见证此事的商铺员工、地摊儿商户等进行拍照,以提供给警察取证参考。
建议二:当你有能力进行防卫时,尽可能选择摄像头较多(影像资料为直接证据)、商户较集中(商户固定较好取证)的地点进行防卫,这样容易为自己的防卫行为找到足够的证据支持。如例2中,栓柱可以先报警求助,自己做好充分的防卫准备。可经常在摄像头密集、商户集中的地方活动,当受到不法侵害时,有理有据地进行正当防卫。
再如例5、例8中,如果栓柱认为自己有能力防卫,那么就应当在闪避对方攻击的同时,退向摄像头、商户较多的地方,再开始防卫。如果附近有警察的巡逻车、岗楼,则更好。
建议三:对当地出名的恶霸、流氓、黄毛,借助当前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尽自己所能搜集其罪证,向公安机关举报。如例3中,栓柱就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这次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可是动了真格的。你可以匿名举报,只要举报有比较靠谱的事实和依据,一般都会成功。
建议四:订阅警方的微信、微博,经常学习正当防卫的有关知识,经常在大脑中模拟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各种情形,这样一旦受到不法侵害,就比较容易做出正确的选择。如例6、例7中,如果我们明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又经常在大脑中模拟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应对之策,那么,届时你很可能会边逃跑边找合适的工具。
一方面,你会逃往正确的地点,伤害可能就能避免。
另一方面,你会找到恰当的工具,进行恰当的防卫,避免自己的防卫超出限度。
建议五:学习一门防身术。年轻人可以学习散打、搏击,中老年人可以学习太极形意。总之,身上有功夫,防卫起来的尺度、程度都会更容易掌控,防卫成功率也会更高。要点五: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法定尺度比较严格。而现实很多判例之中,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把握尺度更加严格。这就使目前我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显得过于严苛,这并不利于社会正气的形成与弘扬。正如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明楷先生指出的那样:
人们从诸多判决中明确了如下"逻辑":我先殴打你,如果你不反击,我不必负刑事责任,你只会忍气吞声;如果我先殴打你,你反击造成我轻伤,我们属于相互斗殴,你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我也能占到便宜;如果我对你实施轻伤害行为,你反击造成我重伤,你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我不仅不承担刑事责任,反而能得到民事赔偿。在这种局面下,一些人当然愿意先动手殴打或者伤害他人。这是一种很奇怪的现象,也是值得司法人员反思的现象,更是需要司法人员改变观念予以纠正的现象。我对张明楷教授的话,深以为然。
普通人在受到突然而至的不法侵害时,一般都会处于非常紧张、惊恐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让受害人冷静地判断加害者的动机,并精确地控制防卫的强度,显然很不现实,超出了一般人的能力范围。因此,司法人员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的时候,确实需要改变观念了!您觉得是这样吗?欢迎留言讨论!
3. 这些律师是站在什么出发点上发表的这种观点?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对一起案件发出不同的声音是正常的。法律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很难面面俱到,忽视一个细节都可能对案件的定性作出错误的判断。这也正是刑事司法设置侦察、公诉、审判,一审、二审多个环节的原因。法律是死的,看一件事的角度却是不同的。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与发表不同意见的律师应该没有利益的联系,仅是基于对法律的理解提出自己的看法,没有私心。不赞同的可以讨论,谩骂、人身攻击是不可取的。
本案涉及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认定历来是审判机关从严把握的,这与中国民众的传统观念是矛盾的。而一个法律解释的修改牵动的不止是相关的刑事案件,还涉及众多的治安行政案件。山东于欢案开始,正当防卫的认定有松动,但是作为普通民众甚至法律人来说,依然雾里看花。
下面是我刚刚回答悟空问题的一个问题,希望对大家理解正当防卫有所帮助。
这里只讨论纯法律问题,非喜欢忽喷。
《人民网》转发《北京青年报》题为《砍人凶汉被“反杀”案应适用“无限防卫”》的文章,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该副教授认为:“无限防卫条款”,其本意当然不是说凶犯的生命或人身权不受法律保护,而是鉴于这种情境产生的高度危险、激烈对抗,无法让人理性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成为对防卫过当的豁免。“无限防卫条款”的本意就是,“只要你严重危及我人身安全,你不杀我,我也可以杀你”,而不讲究刻板的对等性。
这样的解释对正当防卫的传统理论可谓具有颠覆性意义;就法律条款的字面解释而言没有毛病;但是,是否适用于昆山事件还有待于对已有相关的法规进行全面考量。
之所以说具有颠覆性意义?
是因为对正当防卫的理解跨越了一大步,而不是一小步。
举例说,传统的正当防卫理论:一个男人强奸,正在强行与女子发生性行为时,打死了该男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如果男子已经与女子性行为结束提起裤子了,此时将该男子打死就属于事后的防卫过当,要承担故意杀人的防卫过当责任。
根据这个教授的理论:一个男人强奸,正在强行与女子发生性行为时,打死了该男子不负法律责任;如果男子已经与女子性行为结束提起裤子了,此时将该男子打死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本人也主张适度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使得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更加接近,与广大网民的呼声更加接近。
正如文章所说:
人民法院对正当防卫特别是无限防卫的适用极为严格,实务中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仅为千分之一,而“无限防卫条款”几乎成了“僵尸条款”。这很大程度上源于人民法院既要求防卫人有外科手术式的精准,只造成最小的合理伤害,又把防卫人视为“武林高手”,仿佛一刀在手,就立刻面对数人亦足以自保。如在山东的一起案件中,三人为朋友出气而在街上殴打素不相识的被告,被告见其中一人掏出折叠刀,于是迅速夺刀并连刺其手臂两刀致其死亡。法院认为,被告夺取刀具后,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已不足以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程度,因此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0年。这个副教授的理论就本案个案而言是恰当的,但是法律不是针对个案而制定的,这样的解释是否能全面适用?能否被法学界普遍接受?能否为立法审判机关认可?个人持怀疑态度。
之所以说就法律条款的字面解释而言没有毛病?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过去的理论和审判实践侧重于“正在进行时”,防卫的行为自始至终强调自卫对象的不法行为处于“正在进行”,防卫对象的不法行为一旦终止,均视为事后防卫,即防卫过当。本案适用“无限正当防卫”是肯定的,因为视频中已经给出了足够的证据,宝马男持长刀砍骑车男,无需其他证据,都称得上“正在进行行凶”。假定宝马男已经停止了“正在进行行凶”,按照过去的解释,骑车男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证明骑车男刀砍宝马男时宝马男仍处于“正在进行行凶”,光靠没有语言的视频证据是明显不够的。这也是本案的争论焦点。
之所以说是否适用于昆山事件还有待于对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全面考量?
法律应当不断完善,最终达到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高度统一。在社会正义与法律正义存在矛盾时,一方面要完善,一方面要遵守法律。个案可以影响立法,但不能决定立法,即立法不能被个案牵着鼻子走。如果这个副教授的理论被立法审判机关认可,已有的司法解释及其相关的法规与这个教授的说法有矛盾,必须在该案审判前由权威机关重新作出规定,否则,只能依据现有的法规来认定、审判,而不能依据这个教授的理论来认定、审判。
传统的正当防卫的理论也要与之相适应,过去的一些教科书也得相应更改。比如原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身实施的防卫、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这其中多数表述都得改变。再如:原来对防卫过当的五种解释,即“假想防卫、防卫挑拨、偶然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基本上不再适用。
4. 他在篮球界就一点贡献没有吗?
自媒体时代,任何话题其实本质都是拿来消费的,每个事件都是大众自身价值观的投影,爱恨情仇,不会超过14天,天大的事,不要以为大家会真心关心你是那棵葱,14天后,再热议的话题都会平淡,这就是十四天效应,大家只是像看电视剧一样的可怜这个女主角,骂那个男主角,没把这事的真实当回事,像于欢案,我们在高呼为他鸣不平时,到底有没有人关心过他真的用法律来推敲,他是不是防伪过当,我们听的全都是媒体转述他个人的一面之辞,这是很危险的,如果舆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我们任何人都有可能失去法律的保障。所以,不要忙于符合,忙于表达,而是要好好的从各个社会事件中想想我们还该注意什么,该在哪些方面保护自己和家人,其他就让记者们去操心吧,毕竟,社会不乱,他们就没有了饭碗。
5. 男子驾车来回碾压妻子三次致死?
虽然事情爆发后,的确看见有言论指责为何当时没有人救这个妻子。
毕竟众目睽睽下,这个女子被前后碾压,可以说惨不忍睹
我不建议旁边人救助但是客观评价,我看了视频,当时的情景很明显这个开车的男子已经丧失了理智,并且又是开着车。
这样的情况,任何人冲过去,他都不见得会刹车,他也许会一起撞,一起碾压。而且这种可能性很高。
因为当时他处于高度亢奋中。
所以我不建议旁边人救助,虽然我们提倡见义勇为,表扬雷锋,表扬英雄,但是做任何事情一定要保证自己的安全。
舍己为人的事情,个人认为不应该提倡,遇见这种情况,救人风险太大,请报警,请叫救护车即可,救人,更可能是多死一个人。结果只会更坏
该男子属于故意杀人,当众碾压妻子不是孤例目前男子已经被警方控制,他自己在逃亡中开翻了车
很多人由于不了解内幕,不会多做评价,但是个人认为任何理由也不应该是一个男子可以这样杀害自己老婆的理由。
尤其这个事情并不是第一次发生,事实上网络搜索,你会发现很多类似老公碾压妻子的事情
而他们并不是大家以为的有深仇大恨,多是小事,不过是做丈夫的非常极端。
还有下面这个案例,男子常年赌博,妻子坐月子的时候,半夜赌博回家,妻子抱怨几句,就把妻子撞了
所以,请别一厢情愿的替凶手找借口,也别理所当然的绑架他人。
救人不应该舍己为人,保证自己安全,在说其他人,这点不是自私,这是理所当然。
作为凶手,也许他们背后有原因,有故事,他们很生气,但是受害者不可怜吗?
6. 现在的未成年暴力和犯罪事件频繁发生?
首先,要找到发生这类事件的根,从根说起就可以把事情理顺。
一个12岁的孩子,世界观价值观的塑造肯定是长期受周边环境和人的影响。
其母的教育方式呢,是孩子做的事不如意就打骂,长期以往,孩子在这里得到了大量的“负反馈”,肯定也不会喜欢自己母亲。
人生理上的负面的垃圾会随着新陈代谢正常的排泄走,但是人“内心”的“垃圾”,这些堆积已久的负能量如何排解呢?他是不是需要找一个“途径”去把这些负能量排解掉?
二则让孩子学会了一种应激反应,也就是遇到问题迅速用“暴力”来解决。
这个孩子如今心理充斥着大量的负能量,应激反应学会暴力去解决问题。
那么在又出现母亲对他横加指责打骂这样一个当口,当他的是非,善恶,得失等观念冲破了理智的舒服,当他觉得伤害别人可以为自己取得“利益”,即使是片刻的“自由”和“安宁”,他也就丝毫不计后果的行动了。
于是,就诞生大家都看到的这一幕悲剧。
所以,综其所述,这又是一起教育方式偏颇导致的悲剧。
这样的教育方式我想放在全国,应该是很常见。
要知道每个人都不是“全才”,什么都会那就是“神人”了。
很多为人父母都做不到的事情,偏偏就想让下一代弥补,期望他们是“无所不能”的,期望一个好动的孩子,一个记忆力好的孩子的一个想象力丰富的孩子,一个沟通能力强的孩子在应试教育的大背景中能取得一样的成果?这是不是强加给孩子的负担?
孩子也不是全才啊!他们本身都有侧重点,也具备无限的可能性,但是他们都需要有人来引导他们,让他们的特长都发挥出来去探索这个世界,凭爱好来获取知识,久而久之他们绝对会成为一个领域的顶尖人物。
咱们国家的教育方式已经在逐渐改革了。以前的应试教育模式,是因为新中国一穷二白,各行各业都需要人才,所以物理啊,数学啊,政治啊,历史啊东一块西一块的都教。
但是如今咱们国家的整体社会行业已经有了发展方向,比如咱们需要大量的数理化科研人才,it行业人才,而这些东西往往是我们在用尽了九年义务教育的时间之后才会去深入了解的。
假如一个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根据他的特长爱好,来进行定向培养,各行各业是不是会出现更多专业人才?而不是现在社会的大学毕业就失业,上了大学很多行业还是什么都不会。前面说的稍微有点夸张了,也是一种担忧。所幸近些年国家已经开始做了教育行业的改革,很多私教学校也大量涌入,不至于让孩子的天赋被埋没浪费。
希望大家都能正视子的成长教育问题,不要只关心孩子的吃穿等物质,该关心他们的时候还是得多喂点鸡汤。
希望我的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
你这么帅点个赞呗。
7. 小偷被抓时骨折索赔14万?
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统一。
但是还是请大家不要肓目模仿,类似的案件很多,完全相同的案件却难找。很多案件都是不可复制的。生活中抓小偷要注意三点:
一是抓小偷要理性主观上不要有报复、泄愤、加害小偷的故意。抓小偷的目的是为了制服他,使他得到法律的惩罚。不可避免的伤害也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你别对警察说“小偷该死”、“不打断他的腿,他以后还会偷”……真这样谁也帮不了你。
二是制服小偷要有度小偷已经服抓,被有效控制就要停止攻击动作。不能超出必要限度。没有法律提倡公民抓到小偷可以捆绑,实务中也没有人反对对小偷实施捆绑。不对小偷的四肢进行有效约束,随时都有逃跑或伤害人的可能。为了安全,个人倾向于抓住小偷后,警察短时间内到不了现场的情况下,可以对小偷的四肢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过去没人敢说这话,一旦捆绑造成了小偷伤害,可能就是防卫过当,公民包括一些企业的内部保卫人员也不敢这么做。根据最近已有的判例,个人认为这么做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特殊情况下,抓住小偷可以约束后就近扭送公安机关。这里的公安机关不仅仅指公安派出所,包括交警、特警等及县(区)公安(分)局的机关及各部门。甚至可以要求就近的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协助。当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三是用好法律规规定小偷如有暴力抗抓行为,根据昆山案和本案的样板,比如小偷持有刀、棍、斧头等凶器暴力抗抓,或有明显暴力抗抓倾向,责令放下凶器无果的情况下,此时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打死小偷也属“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因为,随着小偷的暴力抗抓,案件性质已经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当然,反击还是以使其失去反抗力为主,尽量避免出人命,必定人命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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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欢事件,如果你是受屈母亲的儿子?
这个事情,真不好说,要看事件发展和对方意图的。看了于欢案事情经过细节,抛开于欢母子放高利债不谈,一码归一码,我想谁都会做出应激反应的行为,那样的侮辱,谁能忍着受?真是比死还难受!对方又是垃圾中垃圾,社会人渣!
2. 还手打了坏人?
合理不合理,要看你够不够得上正当防卫。
今天就借此问题,举几个例子,普及一下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以及遇到伤害时如何“正当防卫”,以便大家更好地保护自己,打击坏蛋!稿子比较长,大家耐心看。我们找个坏人,给他个名字叫“孬蛋”。再找个好人,给他个名字叫“栓柱”。
现实司法实践中,对构成“正当防卫”的要求是比较严苛的。所以,下面的例子,可能会稍微沉闷一些。大家稍安勿躁,我也会对此提出相应对策,供大家参考。
要点一:防卫坏人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则任何所谓的“反击”行为均为非法。举例1:孬蛋看栓柱不顺眼,上前暴揍一顿,打完了扬长而去。栓柱受气不过,拿了一把水果刀,追上孬蛋后,用刀扎伤孬蛋,经鉴定,孬蛋为轻伤。此案中,无论栓柱的伤情鉴定结果如何,栓柱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孬蛋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此案中,如果栓柱的伤情鉴定也是轻伤,那么孬蛋也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
举例2:孬蛋受人之托,前来教训栓柱。栓柱事先得知,当孬蛋气势汹汹而来时,栓柱先下手为强,乘其不备将其打伤。经鉴定,孬蛋为轻伤。举例3:孬蛋欺行霸市,恶贯满盈,人见人怕。前几天,孬蛋扬言要霸占栓柱的妻子。栓柱害怕,某晚趁孬蛋喝醉,用砖头将孬蛋砸晕后,施以“宫刑”。此两案中,栓柱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孬蛋计划中的不法侵害均尚未发生。
栓柱的行为分属“事前防卫”和“假想防卫”。虽然栓柱的“假想”可能都是准确的,但根据法律规定,依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举例4:孬蛋久看栓柱不爽,带着两个帮手,前来教训栓柱。谁知栓柱久练太极,身怀神功,将三人打倒在地。三人倒地后,栓柱继续殴打孬蛋,致其受伤。经鉴定,孬蛋为轻伤。此案中,栓柱依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倒地之前,栓柱属于正当防卫。而三人倒地后,不法伤害已无法持续,栓柱此时的伤害行为,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
要点二:防卫坏人时,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会“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时候,你所实施的防卫强度,应当与罪犯实施的侵害行为强度基本相当,否则就会“超出必要的限度”。
举例5:孬蛋看栓柱不顺眼,徒手上前殴打栓柱。栓柱奋起反击,将孬蛋打倒在地。经鉴定,孬蛋为轻伤。因殴打并不必然会导致栓柱轻伤,所以栓柱防卫过当。举例6:孬蛋看栓柱不顺眼,手持棍棒殴打栓柱。栓柱用随身携带(或路边随手找到)的水果刀(菜刀)反击,导致孬蛋重伤或死亡。因“刀”的伤害烈度超过“棍棒”,所以栓柱防卫过当。举例7:孬蛋受人支托,前来教训栓柱,请托方明确要求扇两个耳光即可。孬蛋找到栓柱后,扇了两个耳光。栓柱奋起反击,将孬蛋打伤。经鉴定,孬蛋为轻伤。因扇耳光不足以导致轻伤结果,所以栓柱防卫过当。举例8:孬蛋一向逞强好胜。路上因琐事,与栓柱发生争执。孬蛋先开骂、先动手,推搡栓柱。栓柱身材虽不高大,谁知却是太极高手,自卫反击时,出手过重,不慎将孬蛋摔成重伤。因栓柱为“不慎”,是过失行为。所以,若孬蛋仅轻伤,则栓柱不过当。重伤或死亡则为过当。上述四个案件中,还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1)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栓柱是正当防卫,则属于“防卫过当”。5、6、7三案中,栓柱构成故意伤害罪,8案中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栓柱是正当防卫,则栓柱和孬蛋属于互殴,栓柱在5、6、7案中构成故意伤害罪,在8案中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不享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权利。
要点三: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无限防卫的条款,可以不考虑防卫后果。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遇到上述几类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管你的防卫行为,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轻伤、重伤,还是造成死亡,你的防卫均不过当,你也不会因此受到刑事追究。
但必须注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罪犯的犯罪动机很难判断,因此,有些案件是否能够进行“无限防卫”,争议较大。
总之,我们司法实践中对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比较严苛的。
要点四:对我们这些好人来说,在生活中如何合法有效地保护自身不受伤害呢?建议一:当不法侵害发生时,尽量选择避开、逃跑、呼喊求助、电话报警等方式,避免与不法分子正面对抗。如例1中,栓柱可以选择往人多、十字路口、有摄像头、有警察执勤岗楼或车辆的地方逃跑。如有条件,边跑边大声求助,或电话报警。
如果逃跑失败,依然挨打,可以立刻选择报警。报警后,尽量对事发地可能见证此事的商铺员工、地摊儿商户等进行拍照,以提供给警察取证参考。
建议二:当你有能力进行防卫时,尽可能选择摄像头较多(影像资料为直接证据)、商户较集中(商户固定较好取证)的地点进行防卫,这样容易为自己的防卫行为找到足够的证据支持。如例2中,栓柱可以先报警求助,自己做好充分的防卫准备。可经常在摄像头密集、商户集中的地方活动,当受到不法侵害时,有理有据地进行正当防卫。
再如例5、例8中,如果栓柱认为自己有能力防卫,那么就应当在闪避对方攻击的同时,退向摄像头、商户较多的地方,再开始防卫。如果附近有警察的巡逻车、岗楼,则更好。
建议三:对当地出名的恶霸、流氓、黄毛,借助当前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尽自己所能搜集其罪证,向公安机关举报。如例3中,栓柱就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这次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可是动了真格的。你可以匿名举报,只要举报有比较靠谱的事实和依据,一般都会成功。
建议四:订阅警方的微信、微博,经常学习正当防卫的有关知识,经常在大脑中模拟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各种情形,这样一旦受到不法侵害,就比较容易做出正确的选择。如例6、例7中,如果我们明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又经常在大脑中模拟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应对之策,那么,届时你很可能会边逃跑边找合适的工具。
一方面,你会逃往正确的地点,伤害可能就能避免。
另一方面,你会找到恰当的工具,进行恰当的防卫,避免自己的防卫超出限度。
建议五:学习一门防身术。年轻人可以学习散打、搏击,中老年人可以学习太极形意。总之,身上有功夫,防卫起来的尺度、程度都会更容易掌控,防卫成功率也会更高。要点五: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法定尺度比较严格。而现实很多判例之中,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把握尺度更加严格。这就使目前我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显得过于严苛,这并不利于社会正气的形成与弘扬。正如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明楷先生指出的那样:
人们从诸多判决中明确了如下"逻辑":我先殴打你,如果你不反击,我不必负刑事责任,你只会忍气吞声;如果我先殴打你,你反击造成我轻伤,我们属于相互斗殴,你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我也能占到便宜;如果我对你实施轻伤害行为,你反击造成我重伤,你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我不仅不承担刑事责任,反而能得到民事赔偿。在这种局面下,一些人当然愿意先动手殴打或者伤害他人。这是一种很奇怪的现象,也是值得司法人员反思的现象,更是需要司法人员改变观念予以纠正的现象。我对张明楷教授的话,深以为然。
普通人在受到突然而至的不法侵害时,一般都会处于非常紧张、惊恐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让受害人冷静地判断加害者的动机,并精确地控制防卫的强度,显然很不现实,超出了一般人的能力范围。因此,司法人员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的时候,确实需要改变观念了!您觉得是这样吗?欢迎留言讨论!
3. 这些律师是站在什么出发点上发表的这种观点?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对一起案件发出不同的声音是正常的。法律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很难面面俱到,忽视一个细节都可能对案件的定性作出错误的判断。这也正是刑事司法设置侦察、公诉、审判,一审、二审多个环节的原因。法律是死的,看一件事的角度却是不同的。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与发表不同意见的律师应该没有利益的联系,仅是基于对法律的理解提出自己的看法,没有私心。不赞同的可以讨论,谩骂、人身攻击是不可取的。
本案涉及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认定历来是审判机关从严把握的,这与中国民众的传统观念是矛盾的。而一个法律解释的修改牵动的不止是相关的刑事案件,还涉及众多的治安行政案件。山东于欢案开始,正当防卫的认定有松动,但是作为普通民众甚至法律人来说,依然雾里看花。
下面是我刚刚回答悟空问题的一个问题,希望对大家理解正当防卫有所帮助。
这里只讨论纯法律问题,非喜欢忽喷。
《人民网》转发《北京青年报》题为《砍人凶汉被“反杀”案应适用“无限防卫”》的文章,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该副教授认为:“无限防卫条款”,其本意当然不是说凶犯的生命或人身权不受法律保护,而是鉴于这种情境产生的高度危险、激烈对抗,无法让人理性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成为对防卫过当的豁免。“无限防卫条款”的本意就是,“只要你严重危及我人身安全,你不杀我,我也可以杀你”,而不讲究刻板的对等性。
这样的解释对正当防卫的传统理论可谓具有颠覆性意义;就法律条款的字面解释而言没有毛病;但是,是否适用于昆山事件还有待于对已有相关的法规进行全面考量。
之所以说具有颠覆性意义?
是因为对正当防卫的理解跨越了一大步,而不是一小步。
举例说,传统的正当防卫理论:一个男人强奸,正在强行与女子发生性行为时,打死了该男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如果男子已经与女子性行为结束提起裤子了,此时将该男子打死就属于事后的防卫过当,要承担故意杀人的防卫过当责任。
根据这个教授的理论:一个男人强奸,正在强行与女子发生性行为时,打死了该男子不负法律责任;如果男子已经与女子性行为结束提起裤子了,此时将该男子打死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本人也主张适度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使得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更加接近,与广大网民的呼声更加接近。
正如文章所说:
人民法院对正当防卫特别是无限防卫的适用极为严格,实务中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仅为千分之一,而“无限防卫条款”几乎成了“僵尸条款”。这很大程度上源于人民法院既要求防卫人有外科手术式的精准,只造成最小的合理伤害,又把防卫人视为“武林高手”,仿佛一刀在手,就立刻面对数人亦足以自保。如在山东的一起案件中,三人为朋友出气而在街上殴打素不相识的被告,被告见其中一人掏出折叠刀,于是迅速夺刀并连刺其手臂两刀致其死亡。法院认为,被告夺取刀具后,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已不足以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程度,因此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0年。这个副教授的理论就本案个案而言是恰当的,但是法律不是针对个案而制定的,这样的解释是否能全面适用?能否被法学界普遍接受?能否为立法审判机关认可?个人持怀疑态度。
之所以说就法律条款的字面解释而言没有毛病?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过去的理论和审判实践侧重于“正在进行时”,防卫的行为自始至终强调自卫对象的不法行为处于“正在进行”,防卫对象的不法行为一旦终止,均视为事后防卫,即防卫过当。本案适用“无限正当防卫”是肯定的,因为视频中已经给出了足够的证据,宝马男持长刀砍骑车男,无需其他证据,都称得上“正在进行行凶”。假定宝马男已经停止了“正在进行行凶”,按照过去的解释,骑车男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证明骑车男刀砍宝马男时宝马男仍处于“正在进行行凶”,光靠没有语言的视频证据是明显不够的。这也是本案的争论焦点。
之所以说是否适用于昆山事件还有待于对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全面考量?
法律应当不断完善,最终达到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高度统一。在社会正义与法律正义存在矛盾时,一方面要完善,一方面要遵守法律。个案可以影响立法,但不能决定立法,即立法不能被个案牵着鼻子走。如果这个副教授的理论被立法审判机关认可,已有的司法解释及其相关的法规与这个教授的说法有矛盾,必须在该案审判前由权威机关重新作出规定,否则,只能依据现有的法规来认定、审判,而不能依据这个教授的理论来认定、审判。
传统的正当防卫的理论也要与之相适应,过去的一些教科书也得相应更改。比如原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身实施的防卫、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这其中多数表述都得改变。再如:原来对防卫过当的五种解释,即“假想防卫、防卫挑拨、偶然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基本上不再适用。
4. 他在篮球界就一点贡献没有吗?
自媒体时代,任何话题其实本质都是拿来消费的,每个事件都是大众自身价值观的投影,爱恨情仇,不会超过14天,天大的事,不要以为大家会真心关心你是那棵葱,14天后,再热议的话题都会平淡,这就是十四天效应,大家只是像看电视剧一样的可怜这个女主角,骂那个男主角,没把这事的真实当回事,像于欢案,我们在高呼为他鸣不平时,到底有没有人关心过他真的用法律来推敲,他是不是防伪过当,我们听的全都是媒体转述他个人的一面之辞,这是很危险的,如果舆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我们任何人都有可能失去法律的保障。所以,不要忙于符合,忙于表达,而是要好好的从各个社会事件中想想我们还该注意什么,该在哪些方面保护自己和家人,其他就让记者们去操心吧,毕竟,社会不乱,他们就没有了饭碗。
5. 男子驾车来回碾压妻子三次致死?
虽然事情爆发后,的确看见有言论指责为何当时没有人救这个妻子。
毕竟众目睽睽下,这个女子被前后碾压,可以说惨不忍睹
我不建议旁边人救助但是客观评价,我看了视频,当时的情景很明显这个开车的男子已经丧失了理智,并且又是开着车。
这样的情况,任何人冲过去,他都不见得会刹车,他也许会一起撞,一起碾压。而且这种可能性很高。
因为当时他处于高度亢奋中。
所以我不建议旁边人救助,虽然我们提倡见义勇为,表扬雷锋,表扬英雄,但是做任何事情一定要保证自己的安全。
舍己为人的事情,个人认为不应该提倡,遇见这种情况,救人风险太大,请报警,请叫救护车即可,救人,更可能是多死一个人。结果只会更坏
该男子属于故意杀人,当众碾压妻子不是孤例目前男子已经被警方控制,他自己在逃亡中开翻了车
很多人由于不了解内幕,不会多做评价,但是个人认为任何理由也不应该是一个男子可以这样杀害自己老婆的理由。
尤其这个事情并不是第一次发生,事实上网络搜索,你会发现很多类似老公碾压妻子的事情
而他们并不是大家以为的有深仇大恨,多是小事,不过是做丈夫的非常极端。
还有下面这个案例,男子常年赌博,妻子坐月子的时候,半夜赌博回家,妻子抱怨几句,就把妻子撞了
所以,请别一厢情愿的替凶手找借口,也别理所当然的绑架他人。
救人不应该舍己为人,保证自己安全,在说其他人,这点不是自私,这是理所当然。
作为凶手,也许他们背后有原因,有故事,他们很生气,但是受害者不可怜吗?
6. 现在的未成年暴力和犯罪事件频繁发生?
首先,要找到发生这类事件的根,从根说起就可以把事情理顺。
一个12岁的孩子,世界观价值观的塑造肯定是长期受周边环境和人的影响。
其母的教育方式呢,是孩子做的事不如意就打骂,长期以往,孩子在这里得到了大量的“负反馈”,肯定也不会喜欢自己母亲。
人生理上的负面的垃圾会随着新陈代谢正常的排泄走,但是人“内心”的“垃圾”,这些堆积已久的负能量如何排解呢?他是不是需要找一个“途径”去把这些负能量排解掉?
二则让孩子学会了一种应激反应,也就是遇到问题迅速用“暴力”来解决。
这个孩子如今心理充斥着大量的负能量,应激反应学会暴力去解决问题。
那么在又出现母亲对他横加指责打骂这样一个当口,当他的是非,善恶,得失等观念冲破了理智的舒服,当他觉得伤害别人可以为自己取得“利益”,即使是片刻的“自由”和“安宁”,他也就丝毫不计后果的行动了。
于是,就诞生大家都看到的这一幕悲剧。
所以,综其所述,这又是一起教育方式偏颇导致的悲剧。
这样的教育方式我想放在全国,应该是很常见。
要知道每个人都不是“全才”,什么都会那就是“神人”了。
很多为人父母都做不到的事情,偏偏就想让下一代弥补,期望他们是“无所不能”的,期望一个好动的孩子,一个记忆力好的孩子的一个想象力丰富的孩子,一个沟通能力强的孩子在应试教育的大背景中能取得一样的成果?这是不是强加给孩子的负担?
孩子也不是全才啊!他们本身都有侧重点,也具备无限的可能性,但是他们都需要有人来引导他们,让他们的特长都发挥出来去探索这个世界,凭爱好来获取知识,久而久之他们绝对会成为一个领域的顶尖人物。
咱们国家的教育方式已经在逐渐改革了。以前的应试教育模式,是因为新中国一穷二白,各行各业都需要人才,所以物理啊,数学啊,政治啊,历史啊东一块西一块的都教。
但是如今咱们国家的整体社会行业已经有了发展方向,比如咱们需要大量的数理化科研人才,it行业人才,而这些东西往往是我们在用尽了九年义务教育的时间之后才会去深入了解的。
假如一个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根据他的特长爱好,来进行定向培养,各行各业是不是会出现更多专业人才?而不是现在社会的大学毕业就失业,上了大学很多行业还是什么都不会。前面说的稍微有点夸张了,也是一种担忧。所幸近些年国家已经开始做了教育行业的改革,很多私教学校也大量涌入,不至于让孩子的天赋被埋没浪费。
希望大家都能正视子的成长教育问题,不要只关心孩子的吃穿等物质,该关心他们的时候还是得多喂点鸡汤。
希望我的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
你这么帅点个赞呗。
7. 小偷被抓时骨折索赔14万?
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统一。
但是还是请大家不要肓目模仿,类似的案件很多,完全相同的案件却难找。很多案件都是不可复制的。生活中抓小偷要注意三点:
一是抓小偷要理性主观上不要有报复、泄愤、加害小偷的故意。抓小偷的目的是为了制服他,使他得到法律的惩罚。不可避免的伤害也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你别对警察说“小偷该死”、“不打断他的腿,他以后还会偷”……真这样谁也帮不了你。
二是制服小偷要有度小偷已经服抓,被有效控制就要停止攻击动作。不能超出必要限度。没有法律提倡公民抓到小偷可以捆绑,实务中也没有人反对对小偷实施捆绑。不对小偷的四肢进行有效约束,随时都有逃跑或伤害人的可能。为了安全,个人倾向于抓住小偷后,警察短时间内到不了现场的情况下,可以对小偷的四肢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过去没人敢说这话,一旦捆绑造成了小偷伤害,可能就是防卫过当,公民包括一些企业的内部保卫人员也不敢这么做。根据最近已有的判例,个人认为这么做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特殊情况下,抓住小偷可以约束后就近扭送公安机关。这里的公安机关不仅仅指公安派出所,包括交警、特警等及县(区)公安(分)局的机关及各部门。甚至可以要求就近的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协助。当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三是用好法律规规定小偷如有暴力抗抓行为,根据昆山案和本案的样板,比如小偷持有刀、棍、斧头等凶器暴力抗抓,或有明显暴力抗抓倾向,责令放下凶器无果的情况下,此时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打死小偷也属“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因为,随着小偷的暴力抗抓,案件性质已经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当然,反击还是以使其失去反抗力为主,尽量避免出人命,必定人命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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